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云人考〔2012〕2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管理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请各地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1)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做好网络报名的初审工作。网络报名资格初审和考生信息管理工作请各地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切实根据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在网络上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提交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网络初审,网络初审合格后考生才能进行网络报名交费。
二、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如下:
6月17日上午9:00-12:00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5:00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即考生必须在一次考试中通过所有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该项考试的考点设在昆明市,由我中心负责考点考场的安排工作。
报名时间:2月15日—3月13日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中心网站的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电子照片。考生报名时须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有误,并选择一个证书领取地点作为考试合格后的资格复审和领证地点。
报名须进行网络审核,考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后的1至3个工作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交纳报名费用(具体办法请考生登录网站后按网站说明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就能确认报名成功。网络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16日。
各报名点的现场报名时间由各州、市自定,但截至时间均为3月16日。
由于各报名点不具收费权,需报名发票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通过后前往选择的报名点即“证书领取地点”开单去银行交费。需交费单据的考生请以银行缴费单据为准。
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7天左右登录我中心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确实没有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所在地的考试管理部门要求考试管理部门帮助打印,各地考试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考生打印准考证的要求。
四、考试用书订购
需订购考试用书和参加培训的考生请与云南省质量协会联系。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楼906室邮编:650041
联系电话:0871-3130759
联系人:赵老师
五、成绩查询和合格办证
报考人员于考后3个月左右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及相关办证事宜。
考生须对提交的报考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无效资历的考生,即使其通过考试,但不能在考试后向证书领取地点提交书面真实材料;或不能通过由我中心组织的资格终审,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放资格证书,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六、考试报名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1】72号文件的规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40元/每人每科。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考试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用,严禁在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我中心根据考生自行选填的“合格证书领取地(州、市首府所在地)”来统计该项考试的报名数据,各地据此数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人事考试考务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云财行函[2008]32号)的规定留取考试考务费用。
请各地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的要求,按时完成各环节的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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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发〔2000〕123号)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
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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