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7 1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中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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