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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做好第9、10、11、21、22批“三类人员”证书

2012-02-22 14:11    【  【打印】【我要纠错】

浙江省关于做好第9、10、11、21、22批“三类人员”证书延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建管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决定进行第9、10、11、21、22批“三类人员”证书延期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建管局,市属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受理申报分二次进行。第一次定于2012年4月17日截止。受理批次范围是:第21、22批“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也就是初始发证日期:2009年05月04日的证书。

  第二次定于2012年5月15日截止。受理批次范围是:第9、10、11批“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也就是初始发证日期:2006年06月01日的证书。

  受理地点:绍兴市铁甲营三号,市建管局306办公室。联系人:王利塘,电话:0575-85202020。

  “三类人员”证书申报延期,应当提交“三类人员”证书原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书面的和电子文档。提交的证书原件必须按延期申请汇总表顺序相对应。延期申请汇总表应当加盖报送单位(或部门)公章。

  延期申请汇总表不分证书类别,将一个企业的全部证书集中在一起汇总。并且以绍兴县4、诸暨市7、上虞市2、嵊州市3、新昌县6开头四位数作为序号识别。市区企业全部以5000作为序号识别。

  本次“三类人员”延期工作,将继续使用“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和延期管理系统”,对提交的“三类人员”证书与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申报延期的“三类人员”证书不在该管理系统,并且在“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查询不到的,不予受理。

  受理申报的批次范围内的证书,出现跨地市“聘用企业变更”的,由新调入地的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延期受理、申报工作。

  延期时发现证书造假、克隆、一人挂靠多家企业情况的,一律没收证书,并且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上信息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延期申请提出之前完成,未完成更正的,不予受理。

  今后,省、市将不再公示延期许可名单,也不再发文件通知,各企业要认真清理、摸底排查,建立相应的档案,切实加强对证书的登记管理,防止遗漏,一旦延误申报时间将不能办理,会给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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