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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2]第5号

2012-02-17 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被 处 罚 人: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建平

  单 位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5日,你单位负责监理的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规划次一路二期工程发生一起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8.15万元。

  你单位在上海崇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8.5”中毒窒息较大死亡事故中,存在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允许上海信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你单位名义实施监理工作的违法事实,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部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1年10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字[2011]第16号),于2011年10月18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单位的听证意见。现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延伸阅读:建市罚字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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