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7 1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云南、陕西、浙江、广东、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海南、四川、湖南、安徽、湖北、河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部《关于印发〈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53号)精神及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经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北京等16个城市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一项新的战略任务。通过试点,旨在积极探索交通运输低碳发展的各种可行模式和合理路径,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并予以体系化推广,形成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的有效推进机制。
城市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中心,也是交通要素集聚地和运输网络枢纽点。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47%左右,且以每年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增长。城市一般拥有较密集的交通基础设施,同时也是交通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域。选择以城市为主体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以达到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整合资源、积累经验的目的。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第二批城市试点工作选定北京、昆明、西安、宁波、广州、沈阳、哈尔滨、淮安、烟台、海口、成都、青岛、株洲、蚌埠、十堰、济源市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原则定为2012年-2014年。
三、试点总体要求
第二批试点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特点,借鉴第一批试点城市的经验,尽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工作的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城市试点工作,积极配套相关工作经费,建立交通运输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组织开展论证研究工作,明确提出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制定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认真选择试点项目,科学合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审定后实施。
四、试点主要内容
试点内容原则上应涵盖城市辖域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以及城市客运等方面,并结合城市特点,围绕以下具体项目有选择地开展试点:
建设低碳型交通基础设施。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的公路、港口、场站枢纽建设项目,切实提升低碳建设理念,实施低碳优化设计,强化低碳施工组织和运营管理,合理使用低碳建设和运营管理技术、设施、设备、材料、工艺等。
推广应用低碳型交通运输装备。加大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以及营运客货车辆、运输船舶的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提升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的拥有比例,强化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工作,推广天然气及混合动力车船,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船,稳步推进运营车船的标准化改造,推广使用港口、站场设施装备和运营车船的节能减排技术。
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模式及操作方法。积极发展集约高效的物流运输组织模式,重点探索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的合理路径,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水铁联运。优化城市公交、客运班线的线网布局和站场布局,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稳步发展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切实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引导公众低碳出行。实施节能驾驶培训工程,积极推广节能操作经验。
建设智能交通工程。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技术,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强化运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物联网技术在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广港口车辆和装卸机械智能化调度系统和无纸化作业、城市智能化公共交通与运营管理工程等,提高运输生产的智能化程度。
完善交通公众信息服务。在城市现有交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中,增加低碳交通信息服务功能,努力建设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采取多种方式发布交通出行信息,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低碳的出行方案。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碳排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完善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碳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
五、试点支持政策
将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出部分资金,用以支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实际节能减排效果可量化的试点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监管体系、信息服务系统等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试点城市所在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试点项目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其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
六、试点工作组织
建立“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四级试点工作机制。各级职责如下:
交通运输部:负责拟订总体试点工作方案,审定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有关试点支持政策,指导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组织试点绩效评估,协调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相关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部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负责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初审并报部审定,具体指导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组织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制定并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协调与省级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试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组织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建立试点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相关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好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试点工作总结并配合做好试点绩效评估,协调与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试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试点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好试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接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自身试点运行监测,按规定上报运行数据。
七、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工作阶段(2012年2月-2012年8月) 2012年2月上旬,部启动并全面部署第二批城市试点工作; 2012年2月-7月,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可依托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相应技术工作;2012年8月上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报部;2012年8月底前,部组织审定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试点实施阶段(2012年9月-2014年9月)试点城市按部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全面推进各项试点工作。期间,试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减排量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部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成各个试点项目的绩效评估,形成试点城市总结报告,为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借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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