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6 1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2年 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现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告。
第四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第一、二、三、四批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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