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3 11:1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豫建资质〔2011〕136号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初审和实地核查标准以及资质审核程序参照“建办标〔201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随同企业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报告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大厅。
二、对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材料,由我厅负责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初审和实地核查以及资质审核程序严格按照“建办标〔201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体现中介服务职能,坚持客观公正,保证社会信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