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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2-03 09:3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  【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监管,规范我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营造合法诚信的经营环境,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有关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表(见附件3),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5),

  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其中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登陆新疆建设网(http://www.xjjs.gov.cn/),点击“下载中心”栏目,按系统提示下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登记表》、《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信息等予以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当事人选择。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换发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视情节不同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动态核查,符合条件的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为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平稳运行,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附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3、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4、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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