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9 09:0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1月14至1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部分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部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代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团组织秘书长。
邀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派员出席会议。
邀请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出席会议。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请与会代表于1月12日(星期四)至13日上午11时前报到。
国务院拟于1月13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届时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在京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项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给本地区参加会议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请各单位将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月9日(星期一)上午10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214613
传 真:010-64237417、64463220
保 密 机:010-3566(传真)、2933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与省级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1名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局长或党总支书记)。
三、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吉林省能源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贵州省能源局、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1人)。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1位负责人。
四、部分中央企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应急指挥中心及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及驻总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离退休干部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
2.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调度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信息研究院、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煤矿文工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秘书长。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记者到会采访。
六、特邀单位
1.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名额自定)。
2.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单位名单如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新闻办、气象局、电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总参谋部(作战部)、武警部队。
全国妇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民航局、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
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名额自定)。
4.有关新闻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名额自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