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6 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现将2012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9月3日前的水运工程甲、乙级或机电专项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复查内容、复查程序、有关要求及相关附表见《关于开展
2009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的通知》(质监水函[2009]19 号)(可登录部质监总站网站下载该文件)。
三、报送时间
监理企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复查材料报部。
对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水运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701,联系人:胥云,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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