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4 10:1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规[2011]56号
关于为全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统一换发新证的通知
各市(地)城乡规划(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绥芬河市规划局、抚远县规划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的批复》(黑价经[2008]350号)规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中介服务单位资质有效期统一至2011年12月31日,为了保证全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建设项目业主,省住建厅决定为全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统一换发新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备材料(一)换证申请(主送省住建厅);
(二)规划中介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规划中介单位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2011年开展城市规划中介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应包括当年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中介服务收入及支出情况以及《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的批复》(黑价经[2008]350号)的执行情况等;
(六)2011年开展城市规划中介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规模等(详见附件)。
二、上报范围所有正常开展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均应提供上述材料,未开展业务的或工商部门已注销的中介服务单位,资质需重新申请。
三、联系人电话、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朱恒利 0451-53642936
报 送 地 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08号)418室四、其他请各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县(市)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准备相关材料,务于2012年2月16日前报送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凡未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的单位,省住建厅将对其进行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