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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2011-12-30 0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打印】【我要纠错】

发改办经体[2011]2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报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冀政函〔201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我省列入国家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浙政函〔2011〕2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皖政秘〔2011〕79号)、《关于恳请将江西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赣府文〔2011〕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函》(鲁政字〔2011〕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湘政明电〔201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甘政函〔2011〕71号)均悉。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河北省(丰宁县、隆化县)、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市黄山区)、江西省、山东省(泰安市、临沂市)、湖南省、甘肃省(庆阳市)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各试点省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在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各试点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措施,认真测算改革成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

  专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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