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7 0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国人部发〔2004〕6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专业考试及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体工作进度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应按照《2012年度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1)安排,认真做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各环节工作。
二、具体考试工作安排。2012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定于2012年4月11日上午9∶00至11∶00举行。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各地考试考务机构核发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或技术侦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铁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根据《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人员纳入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9号)精神,自2012年度起,铁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试行范围,全国18个铁路公安局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的专业技术民警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在北京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附件2)公安厅(局)报名参加考试。
四、调整技术侦察专业考试监考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技术侦察专业考试管理,自2012年度起,由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共同组织监考工作。具体做法是:每个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选派1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选派2人共同负责。其中,人事考试机构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秩序,对违纪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但不接触试卷等资料;公安机关监考人员负责试卷发放、回收、装订和考生夹带资料的收缴等工作,但不干预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五、充分发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作用。《评价办法》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工作,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为保证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整体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应在推荐上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前,预先开展本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今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相关评审条件的把握及本年度申报材料截至日期。一是关于高级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使用。《评价办法》规定“申报主任法医师资格,需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满5年”、“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为3年”。因此,申报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时取得的法医高级专业考试成绩,在申报主任法医师时已超出有效期,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二是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申报参加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要求的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各项业绩成果等条件所涉及的时间均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层级审核,明确责任。特别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切实起到把关筛选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避免流于形式。自2012年度起,两部将在公布年度评审结果时,视情况对各地的评审通过率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附件:1.2012年度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2.铁路公安局及所在地一览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2012年度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日期 | 工作内容及要求 |
2011年12月 | 各地转发2012年度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并安排有关工作。 |
2012年1月 | 各地组织专业考试报名。 |
2012年 4月7日前 |
各地安排考场,核发准考证,考试考务机构将试卷运抵各地。 |
2012年 4月15日 |
专业考试(时间9∶00—11∶00)。 |
2012年 4月22日前 |
各地将试卷送达指定阅卷地点。 |
2012年 5月20日前 |
完成阅卷、登分工作。 |
2012年 6月20日前 |
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
2012年 8月30日前 |
各地完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送达指定地点。 |
2012年 11月10日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
2012年 12月31日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 |
铁路公安局及所在地一览表
序号 | 铁路公安局 | 所在地 |
1 | 北京铁路公安局 | 北京市 |
2 | 太原铁路公安局 | 山西省太原市 |
3 |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4 | 沈阳铁路公安局 | 辽宁省沈阳市 |
5 |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6 | 上海铁路公安局 | 上海市 |
7 | 南昌铁路公安局 | 江西省南昌市 |
8 | 郑州铁路公安局 | 河南省郑州市 |
9 | 济南铁路公安局 | 山东省济南市 |
10 | 武汉铁路公安局 | 湖北省武汉市 |
11 | 广州铁路公安局 | 广东省广州市 |
12 | 南宁铁路公安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13 | 成都铁路公安局 | 四川省成都市 |
14 | 昆明铁路公安局 | 云南省昆明市 |
15 | 西安铁路公安局 | 陕西省西安市 |
16 | 兰州铁路公安局 | 甘肃省兰州市 |
17 | 青藏铁路公安局 | 青海省西宁市 |
18 |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