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9 17:17 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颁布实施2011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藏建标[2011]158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区(中)直各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关于对(2006版)进行修编的请示》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共同组织力量对2006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进行修编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颁发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版计价定额)是指导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咨询、竣工结算等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投资渠道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2011版计价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A、装饰装修工程B、安装工程C、市政工程D、园林绿化工程E及古建维修等工程。
三、2011版计价定额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凡2012年1月1日以前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2006版计价定额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2011版计价定额执行。
四、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2011版计价定额相关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2011版计价定额正确执行。
五、项目建设中因设计变更新增建设内容的,原则上只计取直接工程费和税金。对发生的其它间接费用,按实物工程量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六、2011版计价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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