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9 0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201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201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现就2011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
(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报送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2年2月25日,母体机构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机构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请各省级质监机构务必于2012年2月25日前完成对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2年3月20日前须完成数据完善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准确、完整,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2012年3月20日后,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各省冻结。
(六)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工作;5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工作。
二、注意事项
(一)进一步加强信用数据规范性核查。经有关各方共同努力,2010年度信用数据的规范性较2009年有了明显改观,但仍有个别省级质监机构对信用数据规范性核查不认真、不细致,甚至根本不进行核查。
(二)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范围和信用数据完整性。2010年一些省份没有按照要求对所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个别等级检测机构没有信用评价数据;部分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扣分栏目没有填写扣分依据和备注说明。
(三)加强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负有日常监管和信用评价职责,2010年个别省级质监机构没有对这些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导致部分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信用评分为满分,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充分利用检测机构专项督查结果。2011年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检测机构专项督查,各省级质监机构同时配合开展了此项工作,本次信用评价应充分利用检测机构专项督查结果,促进检测机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严格控制信用评价时间节点。2010年绝大多数省份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及时完成了信用数据的填报及复核工作,但仍有极个别省份在关闭系统后,没有完成信用数据的填报和复核工作,导致信用结果公示和公布延期。
三、其他要求
请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函[2010]45号)中对评价工作的要求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时间节点要求除外)。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及时、规范、顺利进行,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配合我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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