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5 13: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1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死伤人员中有5名未成年人。据当地政府初步调查,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为浪坡村人,非法生产组织者和一名原材料提供者已被刑事拘留。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施跟踪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近期还相继发生了广西桂林“10·2”、湖南衡阳“10·21”、安徽阜阳“11·2”、山西吕梁“11·25”等4起较大以上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事故,反映出当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部分地区“打非”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非”责任不落实,排查工作不彻底,打击力度不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打非”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专项行动
元旦、春节临近,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要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分片包干负责等形式,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联动机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形成“打非”合力。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多措并举,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舆论宣传和安全教育
各地区要认真吸取广西北海“11·23”事故造成5名未成年人伤亡的深刻教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教育学生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除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外,还要远离这些危险场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以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为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打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认真追根溯源,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或非法产品提供者。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区在严厉“打非”的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突击生产,严禁违法违规对外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买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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