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4: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的通知
宁建字〔2011〕第12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费用上涨影响,各项工程建设成本以及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增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我区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在我区施工的建设工程取费基础做如下调整:
一、 综合费用取费基础调整执行我区2008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综合费用取费基础由定额人工费34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
二、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区范围内执行。之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本通知发布之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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