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4: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办办函[2011]26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界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职责和被委托职责的意见》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明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的职责,发挥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协助我厅做好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7号)和省编办《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办[2009]190号)有关规定,现将省造价总站的职责和我厅委托省造价总站行使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造价总站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拟订本省工程造价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2、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编制、修订、解释等具体工作;
3、负责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的建设,制定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文件互联网备案监管系统;
4、指导编制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组织检查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
5、负责省管和中央托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作;
6、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7、参与厅统一组织的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本厅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情况核查工作;
8、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管理等涉及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我厅委托省造价总站行使的职责监督检查全省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行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定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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