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4: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造计〔2011〕2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 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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