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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误区(2)

2011-12-30 11:54    【  【打印】【我要纠错】

  (1)留置部位。

  在《规范》的附录D中,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第一条:“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

  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来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数量

  《规范》D.0.1第一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

  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像有些施工单位人员理解的“我只要做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要求正确留置。

  (3)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合格的处理。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有1组或2组低于设计值时,就给出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进行检测的简单处理方法,显然是错误的。

  在《规范》的第10.1.4中规定“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因此,我们在留置试块时一定要按照GBJ107的有关规定,对试块进行综合评定,一来符合规范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二来可以弥补个别试块强度值低于设计值的缺陷。同条件养护试件的代表值除了应符合GBJ107标准外,尚应乘以折算系数取用,常规取折算系数为1.10,也可以根据当地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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