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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的通

2011-11-22 11:3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于2011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大检查。本次检查采取自查的方式进行。通过自查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8〕6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43号)的情况。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行业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

  梳理、汇总本行业在全省、地、市定级备案的信息系统情况(附表1)。

  二、本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

  (一)由总局统一组织建设的全国联网运行的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的14个子系统于2010年6月1日通过了公安部的备案审查,取得了14个信息系统的备案证明,并于2011年1月通过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该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请对照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内容,逐一核实信息系统的备案完成情况、测评情况以及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附表2)。

  (二)已经在当地公安局备案的其他信息系统情况。对照已经在当地公安局备案的信息系统信息(附表3),逐一核实信息系统的当前运行情况以及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新建系统和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梳理、排查本单位新建信息系统和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附表4)。

  三、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体情况

  请根据自查情况,参照附表5的内容要求,书面总结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以及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请各单位在12月12日前,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自查情况总结及填写好的附表1至附表4报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栗欣,010-6446358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表:

  1.本行业在全省的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2.总局统一建设的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情况核对表

  3.在当地公安局备案的其它信息系统情况核对表 

  4.新建和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核对表

  5.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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