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8 08:4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推荐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立职业卫生专家组。现就推荐职业卫生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二、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熟悉国家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卫生理论水平;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职业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组织相关人选认真填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其电子版和专家人选2寸彩色照片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王星, 010-84657792-681(分机),1381012927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203室(邮编:1000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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