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 09: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情况的复函
辽宁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委于10月13-14日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部分资源枯竭城市(地区)的转型规划进行了审查论证。经研究,现将审查结果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阜新市、抚顺市、盘锦市、北票市、南票区,山西省孝义市,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湖北省钟祥市,湖南省资兴市、耒阳市、冷水江市等12个资源枯竭城市(地区)的转型规划通过审查论证。
二、请根据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地方进一步修改完善转型规划,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上报我委备案。
三、请切实加强对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地方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转型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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