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3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正式获得授权行政执法资格
10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行使授权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在省厅大力支持下,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正式被确认为授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由原来的行政委托组织变更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方式由原来的委托执法变更为授权执法,执法执权由原行政检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获得授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了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拓展了执法职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更加突出,充分体现了厅党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亲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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