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4 09:41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本建价发[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的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至2%,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税金的计算规定,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市区从3.445%调整为3.48%;县镇从3.381%调整为3.41%;其他地区从3.252%调整为3.28%.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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