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5 09: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开展2012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现将2012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及时间要求
2012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共分三批进行:
(一)第一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3月9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之间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1年10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二)第二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2年3月1日至9日之间(法定休息日除外)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2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三)第三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1月6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2年7月16日至7月20日之间(法定休息日除外)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6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部。
上述三批企业名单见附件1,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复查的监理企业,原监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复查标准
依据《公路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厅质监字〔2010〕58号)进行核查。
三、复查程序
(一)监理企业登录部质监局网站,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
(二)监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三)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省开展初审情况公示。
(四)监理企业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向部报送复查申请材料。
(五)部质监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查意见报部批准。
四、有关要求
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应包含定期检验意见页)。
4.企业章程和制度(特殊独立大桥和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复查时无需提供)。
5. 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身份证。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还须附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6.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签订监理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复印件);在建或已完工但未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3)。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证明(复印件,特殊独立大桥和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复查时无需提供)。
8.企业业绩汇总表电子版(A3纸规格,格式见附件4,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9.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除第8项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2至7项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分类索引格式见附件5)。上述两册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部质监局,一份留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丁艳杰,电话:010-851131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安立花园B座七层702,邮编:100101.
部质监局公路处联系电话:010-65292775、65292702.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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