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10: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6.招标程序分析(补充案例)
[背景] 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约8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已完成,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内容和深度满足施工要求,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该招标代理公司着手编制招标方案并按时间先后拟定招标程序如下:
(1)签订委托协议;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在工程所在市的晚报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召开投标预备会;
(6)编制招标文件;
(7)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8)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其资格审查结果;
(9)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同时要求其提交投标报价30%的投标保证金;
(10)分两批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11)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
(12)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13)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1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5)发出中标通知书;
(16)招标人定标,并开始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价格谈判;
此外,计划工期内物价波动幅度小,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招标人推荐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建议的合同类型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上述招标程序有如下不妥之处:
1)在市晚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妥;
理由: 国家重点项目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
2)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抽取评标专家不妥;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3)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要求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格的30%均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不应强制要求投标人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分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分别或者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确定中标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价格谈判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13)-(16)招标程序不妥;
理由:按现行法规,正确的程序应当是(16)(不包括谈判)-(15)-(14)-(13)。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妥当;
理由:设计图纸齐备且深度满足要求,物价波动幅度小,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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