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10: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
1.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投标纠纷案(案例5.1)
[背景]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其中表内容: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还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就因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某个专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于是,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