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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

2011-10-10 11: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精神,推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现就做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试点工作是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直接体现着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要选择本行政区划内具备一定电子政务水平,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向本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推荐。

  二是要组织专门力量,协助试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要按照《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所列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见附件),针对各类事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形成试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三是要结合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的制定,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规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摸清行政职权底数。要指导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要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逐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开。

  四是要抓住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机遇,积极推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能够进入平台业务系统办理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应纳入平台办理。

  五是要做好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是要及时总结试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为全面推广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创造条件。

  附件: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部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部分)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5.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6.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8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3.重大危险源备案;

  2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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