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0 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专项清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2009年9月,国务院以国发[2009]38号文批转了我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坚决抑制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但近期,部分地区和企业未按国发[2009]38号文要求,报经我委组织论证和核准,擅自建设了一批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重复建设态势严峻,产能过剩问题更加凸显,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全行业处于亏损的边缘,这与国家要求的控制总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相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了解地方执行国发[2009]38号文件情况,决定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国发[2009]38号文出台后审批建设以及拟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内容
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国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产业政策等。
三、清理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拟建项目一律要求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核准建成但未投产项目一律要求不得点火,对现有、在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进行逐线检查。根据清理情况,撰写内容完整、情况清楚、分析深入、建议针对性强的清理报告,并按附件一、附件二要求,填写情况表。清理报告和附表(附光盘)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委。
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平板玻璃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新增产能情况严重的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行认真而不是敷衍的清理。对于故意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施行问责。
联 系 人:孙健程 刘明
联系电话:010-68502775 68502592 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jianchengsun@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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