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3 16: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五)法律责任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设计单位具有科学设计、提出建议、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