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4 0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1]32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司对近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从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9月27日。
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问题的,可以申辩或举报:
申辩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经原初审管理机构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辩材料由初审管理机构统一上报,并附报送申辩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上述有关申辩和举报的材料均应在公示期内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司无任何关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不挂钩。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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