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8 18: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认为,废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草率作出决定,而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废标原因,审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充分、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合理,再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性、
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延期重新组织开标 报名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审查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合理条款,但采购信息发布不够充分的,或投标供应商本身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文字理解方面出现歧义,或因工作疏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因其他失误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造成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如果采购项目时间要求不紧,可沿用原采购文件,
适当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延期组织开标。
修订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废标后,审查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采购预算、付款方式、供货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等问题,应先和采购单位沟通和协商,
在取得采购单位理解的基础上,对采购文件的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复杂项目可聘请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审定和修改),并重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变更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废标后,审查采购信息发布充分,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而是因采购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可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特性、
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以及有效投标人情况,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采购等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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