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200 | 12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150 | 90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150 | 90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120 | 72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含累计合格),请于2011年9月25日至26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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