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3 0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今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为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决定启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改变目前一些“示范城市”推进中,规制、政策、标准建设目标虚,设施、园区、项目建设目标实的“重硬轻软”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真正成为当地政府“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结合力”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二、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并将合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报送创建工作方案要求
(一)申报创建工作的城市,请于今年8月20日前,将创建工作初步方案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光盘一份)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创建工作初步方案为当地政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形成的非正式文件,具体编制要求参见附件。
(二)8月下旬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将组织专家开展初步方案的研究评议工作,提出初步方案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申报创建工作的城市根据初步方案修改意见,调整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并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正式创建工作方案(附电子版光盘),于9月28日前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需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四、确保创建工作实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有关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确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名单后,相关城市要按照既定方案抓紧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并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专家将组成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阶段评估。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将委托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化促进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小组联系人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栾 婕 刘 勇
联系电话:010-68502544;010-68501982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 谭 魁 覃 霖
联系电话:010-65197450;010-65198045
中国信息协会联系人:闫绍彬 黄惟红
联系电话:010-68583386;15801575571;010-68517959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3号院8号楼206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工 商 总 局 办 公 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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