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
序号 | 部门 | 包括的主要法律 |
1 | 宪法 | 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法等 |
2 | 民法 |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
3 | 商法 |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
4 | 经济法 | 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
5 | 行政法 | 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6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
7 |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
8 | 刑法 | 刑法 |
9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
2.法的形式
制定单位 | 名称 | 法律地位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宪法》 | 地位和效力最高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XX法》 |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XX条例》 |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XX地方XX条例》 | 只在本辖区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
《XX办法、规定》 《XX地XX办法、规定》 |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 《关于XX的解释、意见》 | 运用于司法实践 | |
国际条约 | 《XX公约》 | 具有法律效力 |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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