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2)
6.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绝)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期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变内容)
7.要约邀请
■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法律责任-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8.承诺的构成要件(四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9.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期限
☆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10.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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