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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2)

2011-08-23 11:41  来源:  字体:  打印

  6.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绝)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期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变内容)

  7.要约邀请

  ■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法律责任-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8.承诺的构成要件(四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9.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期限

  ☆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10.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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