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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技术》:烟花爆竹生产

2011-08-17 11:22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2)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6.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7.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条件。

  8.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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