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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民法(3)

2011-08-23 11:13  来源:  字体:  打印

  11.连带之债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12.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2 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权的种类(三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时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就生效

  ☆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预告登记

  ☆由于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

  ☆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4.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记

  15.物权的保护(六种)

  ■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排除危害

  ■请求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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