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建造师管理制度(3)
9.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特殊情况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
10.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
■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11.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12.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签字盖章文件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
☆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盖章,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
☆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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