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1)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4种)
■和解-当事人双方
■调解-第三方参与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强制性-强制产生,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四制度)
■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回避制度
☆与本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
☆除特殊案件外,审判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旁听,允许媒体采访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4.仲裁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不适用《 仲裁法》 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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