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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1)

2011-08-23 11:49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4种)

  ■和解-当事人双方

  ■调解-第三方参与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强制性-强制产生,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四制度)

  ■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回避制度

  ☆与本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

  ☆除特殊案件外,审判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旁听,允许媒体采访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4.仲裁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不适用《 仲裁法》 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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