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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技术》:矿山救护

2011-08-19 10:43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 矿山救护

  7.3.1 考试大纲要求

  (一)了解矿山主要灾害的特征、救护原则和救护方法,灾变通风,自救与互救,避灾路线选择;

  (二)掌握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救灾技术和战术要点。

  7.3.2 教材知识点重点提示

  一、矿井火灾事故救护和处理

  1.矿井火灾事故救护原则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控制烟雾的蔓延,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扩大;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2.井下火灾的常用扑救方法

  (1)直接灭火方法。用水、惰气、高泡、干粉、砂子(岩粉)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

  (2)隔绝方法灭火。隔绝灭火就是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将风流全部隔断,制止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先用密闭墙封闭火区,待火区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直接灭火方法灭火:先将火区大面积封闭;待火势减弱后,再锁风逐步缩小火区范围;然后进行直接灭火。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1.一般原则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和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应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地点、倒地方向和姿势,遇险遇难人员伤害类型、部位和程度,并进行现场描述。

  3.救护措施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2)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气设备处的通风,做到运行的设备不停电,停运的设备不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3)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要采用综合灭火或惰气灭火。

  (4)小队在处理突出事故时,检查矿灯,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测定器检查瓦斯浓度,设立安全岗哨。

  (5)处理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严格执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对灾区加大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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