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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质量管理法规(2)

2011-08-23 11:28  来源:  字体:  打印

  6.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2年 

  7.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质:政府行为

  ■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注意没有合同约定)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与特点

  ■主体

  ☆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特点

  ☆权威性

  ☆综合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10.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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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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