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质量管理法规(2)
6.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
项目 | 保修期 |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 5年 |
供热、供冷系统 | 2个周期 |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 2年 |
7.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质:政府行为
■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注意没有合同约定)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与特点
■主体
☆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特点
☆权威性
☆综合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10.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