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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安全生产法规(3)

2011-08-23 11:25  来源:  字体:  打印

  11.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2.调查的时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4.六大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5.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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