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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8)

2011-08-23 11:44  来源:  字体:  打印

  36.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三不得转让)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符合法定的程序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只需通知,无须债务人同意)

  ☆权利转让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7.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其他权利随之转移(三权利)

  ☆从权利随之转移

  ☆抗辩权随之转移

  ☆抵消权随之转移

  ☆合同的法律效力

  38.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三不可转移)

  ☆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

  ☆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转包)

  ■符合法定程序

  ☆债务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是通知债权人)

  ☆法律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9.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抗辩权随之转移

  ■从债务随之转移

  40.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条件

  ■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原合同必须有效

  ■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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