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8)
36.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三不得转让)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符合法定的程序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只需通知,无须债务人同意)
☆权利转让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7.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其他权利随之转移(三权利)
☆从权利随之转移
☆抗辩权随之转移
☆抵消权随之转移
☆合同的法律效力
38.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三不可转移)
☆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
☆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转包)
■符合法定程序
☆债务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是通知债权人)
☆法律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9.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抗辩权随之转移
■从债务随之转移
40.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条件
■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原合同必须有效
■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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