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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建设管理法规(7)

2011-08-24 14:37  来源:  字体:  打印

  十一、《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路的建设资金

  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

  1.财政拨款

  2.贷款

  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4.集资——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项目实施;

  8.竣工验收;

  9.项目后评价。

  十二、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下罚款;

  (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修复路产损失;

  (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向有关公路管理机关缴纳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状态,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路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限期移出、恢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2)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3)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临时设施;

  (4)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污放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擅自损毁公路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擅自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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