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法律责任(2)
6.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可设 | 不可设 | |
法律 | 全部 |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 | |
地方性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 |
部门规章 | 警告+罚款 | |
地方政府规章 | 警告+罚款 |
7.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注意】请记准名称,有降级和撤职两种,但没有降职这个概念。
8.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
■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9.程序种类(三种)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10.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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