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建设管理法规(6)
十、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5.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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