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5)
2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记忆口诀十六个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主体(弱势或受害一方)
☆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诈方被胁迫方
☆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
☆法院
☆仲裁机构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处理方式
类 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越权订立的合同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24.附条件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记忆要诀】不让坏分子得逞
25.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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