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3)
61.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资质+招投标)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无资质者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62.无效合同的处理(已完成了建设)
■首先看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如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如不合格,应分别处理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承包商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不视为无效合同
☆承担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不视为转包
63.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部门规章里禁止的)
■性质
☆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带资承包虽然违反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处理方法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64.阴阳合同(招标投标法里禁止的)
■性质
☆阴阳合同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与合同
☆去政府部门备案的叫阳合同,实际结算的叫阴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属无效合同
■招投标中实行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
☆出现阴阳合同,应以备案的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65.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三种情况)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结算、清理、仲裁)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可支付工程款,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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